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 7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 2019) 11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全覆盖
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原则上在南宁市或所在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农林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根据南宁农村产权确权和交易条件的实际,交易品种实现“成熟一宗、推出一宗”。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工作中,应加强风险防控,不得违反《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要求。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助交易主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程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集体资产资源进场交易前,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充分利用南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定期监测,及时排查合同到期需再次交易的各类资产资源,确保“应进必进”。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价值和交易情况,便于农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争取工作支持。要及时对村干部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历史备案数据
自2013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的所有历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县区、乡镇备案项目,各县区、开发区要组织项目业主,于2021年12月底前在市或所在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成录入。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项目,通过市或所在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鉴证的,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
五、本通知自签署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